2016-12-12

記者吳佳蓉/專題報導

透視國稅局查核遺產稅手法,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經理陳信賢表示,實務上,稅局查稅,靠的是反向稽查個人「財產總歸戶清單」及「所得稅課稅資料清單」,憑經驗從各類所得消長反推、研判,揪出可能的短漏報行為。

陳信賢於「KPMG家族稅務辦公室月刊」中指出,遺產稅錯報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漏報遺產所致。實務上,國稅局在查核遺產稅時,一定會調出已死亡被繼承人的「財產總歸戶清單」,以及過去3年的「所得稅課稅資料清單」。

調出「財產總歸戶清單」的作用在於,確認被繼承人不動產及股票、信託或車輛等動產持有狀況。

而調出過去3年的「所得稅課稅資料清單」(內含薪資、利息、營利、信託、租賃、財產交易所得等資料),目的在於透過交叉比對方式,反向查核是否有應申報而未申報的遺產,進一步若發現有刻意大筆移轉財產的現象,便會補稅加罰。

舉例來說,稅局人員會以利息所得資料,反推繼承人申報遺產時,是否有短報存款金額;同時,透過利息所得消長,還可反查過去3年內,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否被異常提領,或有不正常交易,判斷親屬是否有為了避稅,事先從被繼承人戶頭中鉅額提款的情形。

其他如財產所得資料,也可協助國稅局人員判斷,是否有短漏報之遺產。

假設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有出售不動產紀錄,稅局人員可進一步追查是誰向其購買,賣出不動產的錢流向何處,進而判斷是否有短報遺產,或刻意漏報遺產問題。

5必查重點 抓刻意短漏報

陳信賢表示,查核實務上,在辦理遺產稅案件時,稅局人員有5個必查重點,包括財產是否大幅移轉、是否於生前幾年大額舉債、是否突然解約提領存款、是否購買可免計入遺產稅的免稅農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

若確實發現有上述行為,國稅局的查核重點在於,這些行為發生當時,被繼承人是否已重病或已無能力處理相關事務。若有上述情形,繼承人須提出該筆借款、財產買賣金額及存款的用途證明,否則還是得追回併入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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