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21日
司法院日前送出修正草案,將《刑事訴訟法》93條修改為嚴格夜間不訊問,美其名為人權保障,避免疲勞訊問,然卻探究其修法論述,卻是充滿矛盾之處。
《刑事訴訟法》93條在1997年修正明定「應即時訊問」,各該實務判決均會引述「即時訊問」是基於人權保障及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要求,釐清是否需要羈押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保全事宜。由此可知,立法是為了使人身自由受拘束的時間,能越短越好,避免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所設,畢竟從檢警開始,被告就是處在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狀態,而被告在法院訊問後,並不一定會被羈押,亦有可能具保、責付、限居後立刻返家。因此,「即時訊問」是人權保障之確立,應無疑義。
其後在2009年增訂93條第5項但書,深夜被告可請求法院翌日訊問,修法理由是「為尊重人權,確保被告意識清楚下接受訊問,防杜疲勞訊問。」該修正使被告除有即時訊問之程序保障外,更賦予被告在夜間亦能考量自身意識情況,決定是否休息之選擇權。就「即時訊問」對被告的人權保障更加周延。
選擇權交還給被告
然而日前司法院所通過的修正草案,將夜間11時後的案件均改成嚴格夜間不訊問,新聞稿發布「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嚴格禁止深夜訊問,以保障人權。」但司法院在1月19日記者會卻說溜嘴稱「深夜訊問對被告、律師、檢察官、法官,甚至記者來說都是很辛苦的事,所以要修法避免疲勞訊問。」
這是相當弔詭的事情,「即時訊問」既然為了保障被告人權所設,何以律師、檢察官、法官、記者是否辛苦也納入考量,難道諸位司法工作人員的夜間工作辛勞已經等同被告人身自由拘束痛苦?倘若通過修法,則無疑是剝奪《憲法》賦予被告人權保障及其選擇可能性。
蓋如前述,檢察官聲押案件,被告有可能在短時間內解除人身自由拘束狀態,倘若被告最後並非羈押,依修正草案作法,將平白在法院候審室(拘留室)被強迫休息9小時,法院不但未盡把關工作,也變相以保障人權之名,拘束被告人身自由。
再者,被告夜間不訊問,是待在法院休息室,實際上仍是候審室(拘留室)。對於經常進出法院的老鳥而言,或許睡得著,但對一般大眾來說,絕不會是一個能安心休息的地方,反而充滿不安及焦慮才是人性常態,一覺到天亮消除身心疲勞,實在過於樂觀而脫離現實。
又因為法院候審室之設計,與專門照顧被告、人犯的監獄、看守所,除了休息設備差異外,法院亦僅有初階急救措施可用,例如AED等,若深夜遇到兩名被告需戒護就醫的情況,現有法警人力完全難以應付,對被迫休息的被告而言,生命、健康之保障亦是一大考驗。
同樣以人權保障及避免疲勞訊問的兩次修法,居然會導出如此南轅北轍的條文論述,令人匪夷所思。正本清源之道,應將夜間即時訊問與否的選擇權,交還給被告,方能回歸保障被告人權之初衷,避免鬧出司法笑話。
現職法警、律師及格
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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