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究竟要怎麼改?沒人知道,但現在至少知道有兩個「不」的禁令,全出於司改國是會議籌備會副召集人瞿海源之口;當然代表官方立場。第一個「不」,是不談「廢死」;第二個「不」,是不談特赦扁。兩個「不」案,當然爭議性都很大,司改國是會議不敢就不敢,不必東拉西扯找理由,徒令識者不齒。
瞿海源說,不談廢死,是因為司改會不談「政策」;不談特赦,是司改會不談「個案」;而且表示一談個案,「就沒完沒了」。
瞿海源說,不談廢死,是因為司改會不談「政策」;不談特赦,是司改會不談「個案」。(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不談「政策」、不談「個案」,就是司改會白開。為什麼?司改會就是決定司法改革的內容,也就是落實蔡英文的政見、政策;司改會一閉幕,政策即底定。捨政策而不談、捨個案而不談,司改改個鳥?至於用「個案」掩蓋「扁案」,更是荒乎其唐!
無論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不管成文法還是不成文法,司法的核心價值就是追求個人權利/權力。司法就是透過一個個「個案」,形成普遍性法規的根本原則,藉此保護個人權利/力,並以功利和社會福祉完成此項規則的實踐。大法官釋憲,難道不是針對個案?不談「個案」,如何司改?
何況台灣的司改,必須從黨國司法回到人民的司法。前司法院長翁岳生不久前所公布的司改藍圖,其中心理念即「回到人民的司法」。要把司法回歸人民,必須檢視「個案」,否則如何回歸?不透過一個個血淋淋的「個案」,如何整治今天的司法牙邪靈?談扁的「個案」,目的在映照且改革司法之惡。扁案就是實例。我們是成文法,基本上法官不能造法,所以設大法官。那麼蔡守訓為什麼敢捨刑法明定的「法定職權」,而擅用法無明文的「實質影響力」?為什麼可以援引中國古代的「公使錢」而輕縱馬英九、重判陳水扁?再舉一例。審理特別費案,某檢察官約談某高階政務官,約談後,此涉嫌人竟而馬上到其長官家,要求特赦馬英九的余文。敢到這樣!更不必談越方如脅迫證人作偽證了。
重點是,不透過一樁樁「個案」,如何知道惡質司法問題之所在?以及如何改?法官、檢察官恣睢、囂張,憑什麼?仗的就是憲法上的法官保護條文(第八十一條)。原本保護獨立審判的法條,經過漫長實驗,證實反而成為法官怙惡、亂判的保護傘!殷海光早說過:「法律本身無所謂公正或不公正,只有公正的人才會把法律用得公正。」一個個的冤案,證明我們司法的病灶在「人」。
最後談一下,瞿海源強調:「特赦問題是總統府和法務部在法律上處理,不是國是會議可以談的。」老實說,司改的哪一件不是政府及國會才能處理?何獨「廢死」與「赦免」不能談?
司改,就是要改造司法體制,回過頭來讓司法重新保護單獨個案的每一個人。不然司改個鬼。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本文轉載自:自由時報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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