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董/企業負責人(桃園市)

在「最新民調出爐 蔡英文這項評價遠勝馬英九」的報導中提及「在司法改革方面,高達93.2%民眾同意建立司法官淘汰制度,僅3.5%不贊成」;民眾之所以對司法官淘汰制度有這麼高度的FU,誠如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於貴報披露的文章中指出「檢察官濫權起訴侵害人權,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被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對待的不名譽、勞力、時間、費用支出等損害,尤其是人性尊嚴的嚴重受損,在無罪確定後,欲對濫權起訴的檢察官究責,難如登天,『南科減震案』謝清志博士、『太極門案』等案例,即為明證。」

陳逸南理事於民間團體所舉辦的關心司改會議的座談會中,對於法官、檢察官應有退場機制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說到:如果檢察官曾經犯罪被判刑,退場後擔任律師不能加入律師公會,檢察官在朝的時候是壞人,如果在野當律師,還會變好人嗎?壞的檢察官犯罪被判刑,關一關出來就轉任律師,假設壞人跟壞人統統結合在一起,成為法院裏面的派系,這個叫做共犯結構,永遠不會消失。所以司法人員一定要有退場機制。

檢察官濫權起訴當事人,歷經法官一一釐清事證後,還給當事人清白,如轟動一時的蘇建和案,士兵江國慶姦殺女童案,都是冤獄與冤死案,最後水落石出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卻都是全民買單,試問有哪位檢察官為這樣的冤案付出代價?或遭逞處或究責?「刑法」第125條有關檢察官「濫權起訴處罰罪」的規定,至今曾發揮過功能嗎?難怪民眾對司法人員淘汰制度那麼有感,也難怪鴻海董事長郭台銘要公開說:對國家的監督也更嚴厲,我們有太多錯誤的決策,浪費公帑,這個東西每年是一個天文數字,如果這個可以節省下來,就可以不要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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