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重大變革!司改國是會議第2組今舉行第2次會議,投票決定是否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結果出席的19名委員除了主席林子儀之外,18名委員全數通過應施行該制度。所謂「裁判憲法審查」,用白話講,意思就是具體個案確定裁判的法律「見解」若有違憲疑慮,訴訟當事人可聲請大法官審查,如果大法官認為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違憲,可發回最終審法院,重新審理。目前大法官可以審查法令本身有無違憲,但不能干預個案裁判結果,不過有時候法令本身沒問題,可是法院適用該法令作出確定裁判的「見解」,可能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權益,因此第2組今天投票決議擴增大法官的職權,讓大法官除了審查法令本身有無違憲,也能審查確定裁判的法律見解有無違憲,目的是讓訴訟當事人的權益進一步受《憲法》保障。由於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勢必增加15名大法官的工作量,因此必須有增加助理員額等配套措施,第2組今天也決議由司法院儘快研擬出相關配套措施。至於什麼樣的確定裁判符合聲請大法官審查的條件、是否溯及既往等細節,林子儀表示都還沒決˙定。依據司改國是會議籌委會在總統府官網公布的資訊,我國現行的憲法審查制度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負責解釋憲法,審查法律、行政命令、地方自治法規、法院判例、決議等抽象法規範是否違憲,而不包括各級法院的「裁判」。然而,法院的裁判也可能造成人民憲法上的權利受到侵害,所以有必要討論我國有無必要建立以裁判為憲法審查對象的機制?如有必要,應如何建立?同時為提升憲法審查制度的效率,增進人民信賴,關於開放案件審查進度查詢、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常態化、修正大法官會議表決門檻及主筆顯名制度、增加大法官助理員額等配套措施,亦應一併納入會議檢討。一名司法院官員舉例說,《民法》規定「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如果有已婚男子想跟小三斷絕不倫關係,簽約承諾給她1000萬元,事後卻反悔,小三打官司討錢,被法官依據「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法條判決敗訴確定,這時候問題出現了,因為法官的「見解」是這個契約違反善良風俗,但小三認為此契約目的是要斷絕違法的不倫關係,符合善良風俗,應該有效才對。若依目前的法律制度,小三聲請釋憲會被打槍,因為大法官不能審查個案,只管個案裁判所適用的「法令」有無違憲,但若實施「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即使法條本身沒有違憲,大法官也可以審查法官依這條法律作出裁判的「見解」有沒有違憲,如果認為該案的法律見解違憲,可以發回最終審法院重新審理,也就是讓《憲法》對人民權益的保障,貫徹到個案。對此,律師廖芳萱認為,裁判憲法審查的具體門檻、配套措施都還沒成形,目前不容易預估什麼樣的案件可獲大法官受理審查。第2組21名委員包括召集人林子儀(前大法官、中央研究院法律所所長)、何飛鵬(城邦媒體集團首席執行長)、許宗力(司法院院長)、劉連煜(台灣期貨交易所董事長)、王金壽(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學研究所教授)、王文玲(國際透明組織台灣總會監事)、石賜亮(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常務理事)、吳重禮(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范立達(文字工作者)、陳俊宏(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鄭麗珍(台灣大學社會工作系專任教授)、鄭玉山(最高法院院長)、張升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吳巡龍(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蔡碧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林志忠(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張菊芳(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林明昕(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副所長)。(丁牧群、黃哲民╱台北報導)
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06/106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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