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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與國稅局聯手,人民難有賦稅的人權。(圖/ETtoday )

文/汪暘

高雄陳姓男子是法院宣判有精神障礙的受輔助人,國稅局在處理其綜所稅未申報股利所得而被移送裁罰,能主動引用行政罰法第9條第4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之舉,值得喝采!。

其實,國稅局是可以「依法行政」的,依個案的需要引用適宜的法條,保護納稅義務人的賦稅人權。更何況「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三讀通過,其中明文規定「稅務單位設置保護官,可請求協助」,這個條文看似保護納稅者,其實還是避不開瓜田李下,保護官還是由稅務單位來指派。黃俊杰教授也剴切地呼籲,納稅者保護官可委由有公信力及尊重人權的法官或律師擔任,方能落實設置保護官,及憲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神聖使命。

稅務人權保護專章似乎是說:台灣百姓有租稅人權,可是稅務案件卻一向以對百姓最不利的解釋法條給法官,讓不懂稅法的法官做出戕害百姓的判決,經常將國稅局的違法稅單,判成了合法的強制執行查封、拍賣,所以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等同國家暴力侵害人民,人民當然輸定了。

國稅局稅官查稅獎金自93年被刪除後,稅捐機關改以稅務獎勵金方式,讓查稅獎金「名亡實存」,但卻無法源依據,這是貪污、搶奪民財的違行為,以致於許多稅官開錯稅單仍是死不認錯。其來有自,故國稅局長違法帶頭領查稅獎金是貪污行為,應起訴判刑才是,否則只要有查稅獎金在,百姓難有賦稅人權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406/8991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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