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麗華、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明定宗教團體可登記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但財務須公開透明。

此外,為落實農地農用政策,草案也禁止宗教團體買農地,不過,仍有五年的「落日條款」。宗教法人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耕地,且從事農耕使用五年以上等情形,得在該法公布施行五年內,申請更名為宗教法人所有;申請累計總面積不得超過一公頃。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林清淇表示,未來宗教團體可依此法登記為宗教法人,若無法或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三年後會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讓無法或不願轉換的宗教團體可以繼續運作。

(全文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9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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