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吉強 

0619001  (ettoday.net)

今(104)年6月1日立法院司委會舉辦「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出席學者專家表示,「烏龍稅單」等錯誤行政處分擾民甚深,雖行政機關有確切法源依據可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實務上竟沒用過?學者專家一致建議應修法,台大法學教授陳志龍建議行政機關應該大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甚至立法機關可以更加明確的修法,把「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改為「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讓法條成為「應當」被適用的明確指示,而不是「可以」這種自由心證模稜兩可的選擇口吻,讓行政機關可以因為不願意認錯,就不執行運用該法條。

縱然修法將第117條中『得』字改為『應』字,但是對於行政機關裝傻不作為者 仍如隔靴搔癢,起不了作用,問題出在沒有配套懲處,因為如果行政人員主動撤銷原處分即代表承認錯誤,將會影響個人考績、獎金及升遷,但是如果不撤銷又可以不被追究責任,人性畏罪自私的本質上,當然會趨利避禍,因此如果沒有「經查明後,可適用而未適用該法應懲處之條例」配套之下,恐難期待行政權能自我反省精進!

素有馬總統軍師之稱的陳長文律師,之前被國稅局誤發稅單溢繳了多年的稅款,事後要向國稅局討回時,竟遭國稅局以超過時效為由拒絕返還,陳長文律師因而在媒體上為文批評國稅局,國稅局雖也承認自已有錯,但國稅局卻抵死不肯認錯且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原處分,但因陳長文律師得罪不起,只好游說立委修法才退稅給陳長文律師,由此可見要行政人員承認自己錯誤有多困難,況且有幾人能像陳長文律師那麼有影響力?太極門的稅務冤案延宕18年,不也是因為最初稅捐單位的課稅依據是根據侯寬仁檢察官的錯誤起訴書,但是至今仍未解決,也是同樣的問題,一樣都是行政機關不願認錯,卻一再讓百姓受無謂的折磨。

之前中華人權協會針對賦稅人權做了一份調查,稅務機關最為人民所垢病的第一名是「稅務機關行政權過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可見稅務機關最令人民不服的是我行我素、不理會百姓與課稅事實。要解決這種現象,只有回歸司法的制衡,所以應修法成立稅務法庭,讓稅務機關與人民站在平等的地位,負起舉證責任,讓公正專業的第三方仲裁,而不再是稅務機關單方說了算,而且也應明訂「稅務法庭之判決應對稅務機關有既判力,判決確定後應適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如此才能避免「萬年稅單」的一再出現,讓憲法保障人權的普世價值得以真正的開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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