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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吳柏軒/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做出釋字第七三○號解釋,認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限制軍公教人員退休後,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二度退休,兩次退休合併計算年資,最高只能累計為卅五年的條文違憲,昨起一年後失效。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限制已領退休金或資遣者,轉任或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後,再辦退休時,退休金基數連同先前年資合併計算後,最高不得超過卅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且月退休金基數給與以七十%為限。

大法官認為上述施行細則的限制規定,欠缺法律明確授權,增加法律未規定的限制,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主管機關應於一年內推動修法或制訂具體明確的法規命令,否則一年後失效。

本案聲請釋憲人有兩位,一位是十六歲就進台電工作的呂阿福,四十五歲退休後,轉往新竹教育大學當教授到九十八年間退休,合併公教年資超過四十三年;另一位是十六歲進台南師專當工友的林靜子,四十一歲退休後,轉往台南大學當基層「組員」,九十八年間退休,年資超過五十一年。本案釋憲成功後,兩人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但行政法院須等主管機關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法後,才能審理。

教育部表示,將就大法官解釋意旨,在規定一年期限內研議處理,但具體內容尚待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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