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植器官關5年罰150萬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明定不可用買賣方式取得或提供移植器官,若有民眾在國內外移植買來的活體器官,將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及150萬元罰金。而若是醫師涉及違規,最重還可廢止其執業執照。同時,為了符合國際潮流,也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範圍不包括死刑犯。

在現行法中,同意器官捐贈者透過書面表達意願後,便加註於健保卡,隨時得以書面撤回並廢止註記。修正後新增,未來民眾前往戶政或監理單位換發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時,都會被詢問器官捐贈的意願,希望能夠鼓勵更多人進行器官捐贈。

 

而為防止器官買賣,三讀條文也增加了對受移植者的規範。其中規定不論是「提供」或是「取得」移植器官者,都要以無償方式為之,違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150萬元的罰金。另外國民在境外仲介器官移植或用買賣方式取得、提供器官,那不管犯罪地的規定為何,一律依此法處罰。而醫事人員違反前述規定者,最重還可以廢止其執照。

另外,國人出國接受器官移植,經常面臨移植器官來源不明、手術醫院不合格等顧慮。三讀條文中也規定,病人接受國外器官移植後,還需在國內醫院接受後續治療者,要提供移植器官的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給醫院;再由醫院向相關單位通報。

根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的資料顯示,我國目前有高達8千多人等待器官移植,其中又以等候腎臟移植的6千多人為最高。這次的修正條文中也擴大了腎臟捐贈範圍,規定如果待移植者未能找到合適捐贈者時,可以跟2組以上待移植者的配偶及受移植者五等親以內的範圍,進行組間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全球性移植器官短缺問題,讓器官移植已經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重大問題,「尤其是強摘及盜賣活體器官,不只涉及器官買賣法律問題,更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田表示,此次增訂有關禁止器官仲介買賣、境外移植旅行的相關條文及罰則,就是希望能遏止不良的器官買賣行為。(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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