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避免欠稅大案受困程序、被迫提早結案情形重演,財政部與法務部達成共識,確立遭行政執行署核發「執行憑證」之欠稅案件,退回國稅局後,仍處於執行期間,不必因徵收期已過、被迫提早結案。
財政部官員表示,相信此項修正,可助追查後期才出現新事證的欠稅案件,避免讓欠稅大戶輕易「拖稅」得逞,維護租稅公平。
高球天后曾雅妮家人廿三億欠稅案,日前在行政執行署認為追無可追、核發「執行憑證」並退回國稅局後,直接註銷結案,使欠稅一筆勾銷,引發輿論譁然。註銷主因在於,案件從行政執行署退回國稅局後,已過了徵收期,依法國稅局無法再查,只能結案。
官員解釋,一般來說,已申報案件最長追稅期為十五年,依序包含國稅局的五年徵收期,及行政執行署的十年執行期。移送執行後,行政執行署若認為已查無可查,會發出「執行憑證」,將案件退回國稅局。
原則上,案件退回後,仍可重新送入執行署追稅;但實際上,國稅局若想查,得看還在不在五年徵收期內,若已超過,只得註銷結案,無法再查。過去不少欠稅案件,都是因此被迫註銷。
為解決上述問題,財政部九月廿五日已發布新解釋令,確立遭核發「執行憑證」、退回國稅局的欠稅案件,屬「已送執行但尚未結案」狀態,即使徵收期已過,仍算在執行期間,不必註銷結案;國稅局若發現新事證,仍可重新移送執行署追稅,不讓欠稅者輕易逃稅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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