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法律事務所舉辦「全球化時代的法治發展」研討會,與會學者李念祖、葛克昌、柯格鐘及黃俊杰(右起)共同探討「稅法的司法審查發展-以維護納稅義務人基本權為核心。」
文/李樹
納稅者是國家的金雞母,政府課稅拔毛是殺雞取卵?或是養雞生蛋?國家除確保課稅主權與稅收,更要兼顧納稅者權益,避免不公不義的課稅。
今(104)年9月18日理律法律事務所舉辦「全球化時代的法治發展」研討會,探討全球化時代下台灣稅制的『變』與『不變』。
台大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葛克昌教授表示,人民跟國家之間最主要的關係就是租稅法律關係,但是透過租稅公權力侵害人權的事件,越來越多;
強調課稅有法律依據還不夠,必須要有正當性,而要符合量能平等負擔,不侵害到納稅者的基本權。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黃俊杰提出,從指標性人權案件,可以看到國家從人民身上拿去的不單純是財產權,而是納稅者的人性尊嚴
納稅者為國家重要支柱
政府應提高納稅人權利保護強度
憲法跟稅務有沒有什麼關係?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黃俊杰表示,現在稅務機關賴以為生的經濟觀察法、實質課稅原則,是溯源到希特勒時代的稅捐調整法。當時對於司法的意見指導,就是要依照納粹黨的黨綱與希特勒意志,作為裁判的基礎。站在人權的角度,有必要重新思維。
隨著民主法治的發展,從過去的生命權、自由權到現在的財產權,都有一些指標性的人權案件,如蘇建和案、耶和華見證人、太極門稅案。
涉及財產權的稅務問題,約占大法官解釋案的六分之一,可以想像財產權受侵害的稅務案件有多少?太極門稅務案件不純粹是一個財產權的侵犯,
還包括文化權、宗教信仰自由權、平等權等基本權侵犯,今天國家從人民身上拿去的不單純是財產權,而是納稅人的人性尊嚴。
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是當然的司法審查前提,如果認為納稅者是國家的重要支柱,不管是透過實現正義的依法課稅原則,
或者是平等原則,國家對於納稅者的保護強度應該要更高。
國家課稅權的行使,是有限的權利,而不是無限的權利。
然由於目前司法的態度過於保守,專家學者的法律見解無法成為法律依據,期許我國司法的態度要更加國際化。
先進國家的稅法裁判重點-
有無侵害納稅者的基本權
葛克昌教授指出,國內的稅法裁判跟國外先進國家最大的不同,就是國外都是探討有沒有侵害納稅人的基本權,侵害基本權就是最大的違法,
這樣的核課處分就是要撤銷。例如歐盟法院三年前曾辦過一個案子,英國的巧克力點心到底是蛋糕?還是餅乾?如果是下午茶用的餅乾,要課稅;
如果是三餐最後都要有的蛋糕,是生活必需品,就不用課稅。因為生活必需品是低收入戶很重要的支出,課了稅就會侵害到他的生存權。
後來法院進行鑑定的結果,認為該巧克力點心是蛋糕,不能課稅。歐盟法院基於課稅是屬國家的主權,強烈建議英國的國稅局退稅。
結果英國國稅局退還350萬英磅稅金。所以量能課稅不只與平等權有關,還要考慮其他基本權。
稅制健全化是法治國家重要領域的一環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柯格鐘表示,維護納稅人基本權已經是最重要的前提,如同我們是民主國家,已經是事實,不需要被強調,
所以司法實務必須思考怎樣做才能具體實踐納稅人的基本權。
稅法應該用嚴格的法律保留,也就是必須由國會通過。因稅捐涉及人民的財產權、遷徙自由、行動自由等基本權,除要求平等與實質正當性,
更須依法。而依法課稅原則不應該用授權行政機關的法規命令來規範,必須把課稅的重要構成要件,如課稅主體、稅基、稅率等,
由代表人民的國會來制定,進行公開化、透明化的審議過程與政策辯論,以正當程序之多數決定方法,讓人民知道為何要被課稅,並可以預見及規劃。
讓法律運行在正義的軌道上
兩公約的施行,讓國家人權報告明確宣示納稅者權利保護,繳納稅捐已並非單純基本義務,維護及保障納稅者各項基本權利,
已是稅法必須實現的憲法精神宗旨。
黃俊杰認為太極門稅案已涉及宗教、信仰人權及平等對待的重要議題。根據學者的研究,弟子基於精神信仰,認同師父所敬呈之敬師禮,
性質上應認屬贈與之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係向贈與人(弟子)課徵,受贈人(師父)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無申報之義務。依財政部64年的函釋,理應比照其他宗教團體免納所得稅,不應列入「所得稅法」課徵。
因此如果政府以影響團體運作的方式,要求改變敬師禮的性質,就構成對文化團體的歧視,違反經社文公約。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系主任黃士洲認為,太極門冤案是認定事實定性的錯誤問題;這件冤案像一面鏡子,
照出現在諸多不足卻沒辦法改進的稅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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