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郁平/台北報導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李念祖律師表示,行使公權力的機關應了解人權應受到尊重,當法律碰到問題主要透過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解決,行政機關利用公權力對人民產生支配、命令及拘束時,如執法不當會直接傷害人民權利,對人民財產權、自由權的威脅無所不在。
李念祖指出,太極門稅案就是一個指標性的例子,彰顯財產權保障不慎及租稅權行使不當,造成人權的傷害,
因此非常適合用來反省、檢討在行政爭訟中人權被侵害的問題。
另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教授呼籲,行政法院遇到稅務爭訟時,要真正做為正當程序的維護者,
當稅捐公權力違背正當程序而構成人權的侵犯時,應站在中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場,發揮維護正當程序的功能。
希望透過有良知的法官,對於行政機關未善盡法定程序做出指正,讓人權在每一件個案中落實。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提出,應增訂「租稅妥速審判法」,或增訂《稅捐稽徵法》第21條之1:「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處分而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發回主管機關重為處分者,自原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已逾8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前項規定,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行政法院之案件,亦適用之。」以解決延宕多年的「萬年稅單」案件,落實賦稅人權。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金門、馬祖分會長林天財表示,太極門20年來堅持是非、追求真理的決心,如同照妖鏡,照出國內稅法黑洞,如沒太極門稅案,台灣稅法仍停留在18世紀,直言太極門讓台灣賦稅人權進步200年。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指出,在刑事訴訟無罪推定的原則下,被告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這是訴訟基本人權。但稅捐稽徵法中有關納稅義務人的協力義務,猶如納稅義務人要自證己罪,有行政權恣意與濫用之嫌;行政訴訟也應比照刑事速審法的精神,超過一定時間的爭訟案件,行政機關不應再上訴,且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行政訴訟以人民為原告,行政機關為被告,人民沒有主觀的舉證責任,當懷疑行政處分沒有合法性時,只要提出政府違法的主張及簡單的協力義務,政府即應按職權啟動調查。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熙懷認為,因為課稅是剝奪人民的財產,稅捐稽徵機關不可以把過失、誤報、漏報、少報或計算錯誤當作犯罪,法官應該像排球或網球裁判般站在制高點,嚴守分際,保持中立,認定事實。
本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214000374-260102
(本篇著作及新聞,若有侵犯您的益權,請留言或通知我們。我們會立即刪除,謝謝。)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