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公布以來飽受爭議。資料照片
梁欣瑀/自由業
2016年12月28日公布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為特別法,今年12月28日就要上路了,各界看法仍然不一。其中第1條第2項明定納稅者權利之保護優先適用本法,得以擺脫稅捐稽徵法的束縛,相較原稅捐稽徵法第1章之1(從11條之3到11條之11),《納保法》不僅量方面增加四倍之多,質方面更精緻具體化且更加明確化,稅務訴訟將聚焦於基本權之攻防。這點是受到肯定的。
納稅人權利保護已是世界潮流,如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能夠單獨立法,是稅法《憲法》具體化的里程碑。但《納保法》21條第4項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這個條文則令人感受到非稅不可的恐怖!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指出,這種立法是想讓人民因長時間的訴訟耗盡所有的精神心血,無法有翻身的可能,其居心不良,與民為敵,是一種倒退立法,無法讓人獲得一個公正的稅務環境,無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是一種人權的侵害。
民眾都知道,個別納稅人在面對國家稽徵機關,不僅資訊上不對等,法律手段亦不對等。若照《納保法》21條第4項的規定,就是在2017年12月28日之前的舊案都不能算,即使已受「萬年稅單」折磨二、三十年的稅單,還要在行政法院贏了(敗訴率高達94%),才可以開始算15年,而且,老百姓在這15年中還不能敗訴,否則就玩完了。即使15年間老百姓都能保持「連勝」紀錄,當納稅人可以用到《納保法》21條第4項規定來免除稅捐時,此張稅單已存續三、四十年,足讓ㄧ個人從青壯到白頭,不死也只半條命了。
人的壽命有限,而政府機關長存,《納保法》的21條第4項有了「萬年稅單」的加持,就這樣癡癡的等著你、纏著你,來嘛,多少繳一點,不然你有命跟我玩,就玩到強制執行你的財產,總有一天還是「稅」到你!
國以民為本,老百姓是國家稅收的貢獻者,政府有必要玩弄法條,挾其高權來對老百性殺雞取卵嗎?司法院前大法官陳新民在釋字第700號解釋指出,「稅政宜寬勿苛,以示稅政權力之謙抑。」但《納保法》中夾帶這樣的條文窮追老百姓15年不放,好比社會事件中的恐怖情人,老百姓還有活路嗎?
為了保障賦稅人權和人民生存權,多年以來,國內稅法學者葛克昌教授等人共同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院立法委員也終於參考學者意見,主動提案立法,於98 年12 月15 日立法院第7 屆第4 會期第13 次會議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正式將「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納入稅法之中。據了解,追稅期原本是5年,後來又修改,再增加5年,這次更變本加厲的修訂成15年,條件之苛全加諸老百姓。事實上,納稅人權利之保護,學者、專家、實務界主張的版本是8年,並非以偏袒納稅人權益為唯一考量,但不知立法委員如何審案的,竟讓財政部15年的版本通過,是因為財政部長許虞哲說,要賦稅人權就不要課稅嗎?
刑事案件的罰金的追訴權跟行刑權時效,都是5年跟7年,把一個稅法的案件搞到15年,全無道理。筆者認為《納保法》21條第4項條文應廢棄,比照刑事案件罰金的追訴權跟行刑權時效,再重新修訂。立法委員的職責是為民喉舌,為民監督政府,為民把關,為民立法,期待立委諸公們找回良心,發揮當年主動提案立法的精神盡速提案修法。苛政猛於虎,請記取古今中外的歷史教訓,全民頭家會用雪亮的眼睛盯著你們!也期許政府千萬別在選舉時才突然發現老百姓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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