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贈好友80萬元 國稅局:免課遺產稅

2016-12-05 18:14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即時報導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若是贈與給親屬財產,必須要申報課稅,但若是贈與給好友,則可以免併入遺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贈與對象為被繼承人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其財產的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

但有民眾詢問,父親在2015年8月時,為了照顧認識多年的同袍好友生計,贈與現金80萬元,但是父親在2016年9月過世,其贈與的80萬元是否要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若是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的配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算做被繼承人財產,併入遺產申報課稅,但是其父親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對象,並非是上述的繼承人以及其配偶,因此可以免併入遺產申報課稅。

 

 

本篇出自:http://udn.com/news/story/6/214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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