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子文(教師)
來自10國的國際人權專家於「兩公約中華民國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針對我國第一次(2013年)會議81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改進情形,與4年來兩公約落實與進展進行審查,20日舉辦結論性意見記者會,攸關人民的課稅權是審查重點之一。
審查意見說:「4年前第一次結論性意見,2011 年有超過 50,000 人次中華民國(臺灣)人因各種理由被限制出境,有超過 18,000 人次因財務與稅賦理由而被限制出境。這些稅務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已廣泛的干預人民依公政公約第12條第2項所享有的離開本國的人權,卻只有少數被法院判決所推翻。」
這次來自馬來西亞的人權專家Shanthi Dairiam針對這點表示:「不要以欠稅的理由,限制人民的遷徙自由」,財政部賦稅署代表答覆,限制這種遷徙自由的標準已經放寬了,而且實際因此遭到自由限制的人數已經大幅減少,「公正公約第十二條的意旨我們完全相符」,筆者認為疑點重重!
首先,以兩公約保護人權的規定,任何限制人民自由都須經法院審理、判決,也不能任意查封人民的財產,賦稅署官員說「限制出境是我們最後手段」,違法的事就算最後手段也還是不能做!
其次,賦稅署官員說:「從欠稅執行我們作業規範在104年1月1號之後,對欠稅規範做大幅度修正,所以欠稅的人數大幅下降70%」,然而,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104年有653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案件,以當年家戶總數約847萬戶計算,平均每四戶就有三戶有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的問題,103年行政執行署新增待強制執行的欠稅欠費案件也有477萬件,不但沒下降反而大幅增加,還說「對於賦稅人權的保障其實長期以來都不遺餘力」,豈非掩耳盜鈴?
再者,賦稅署得意的答覆委員,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法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人民很「寬宏、可以受到很大的保障」。據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1條第四項說納稅者如果不服課稅處分或者復查或者訴願決定而提出行政爭訟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應為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不得再行核課。
根據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惠宗的研究,現在經過幾十年都沒有定案的稅案還是很多,核課20幾年都還沒有確定的案子,遠比刑事審判法上面所規定的八年要來得太久,等到法院裁判完成之後還要15年就已經35年了,李惠宗說「法之不善猶逾無法」,稅務機關片面核課,居然為了金額可以撐到二、三十年,是國家很落後的象徵,表示他沒有能力趕快把這個案子解決掉!
最後,賦稅署說納稅者保護官,對維護納稅人權益有很大的幫忙,保護官都是財政部的人,不是球員兼裁判?
前立委許添財曾痛批,財長講出如果要考量人權的話,怎麼可能課到稅,要課稅就不要講人權,連共產黨也不敢這樣明目張膽!
以上可知,財政部完全廻避審查委員所重視的兩公約人民遷徙權,以及自由權的限制必須由司法公正審查的關鍵問題,難怪被委員批評「4年來你們都不照我們兩個公約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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