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745號解釋認為,「薪資所得」者報稅時,應能列舉扣除必要費用,也就是說勞工等受薪階級有機會少繳一點稅,但大法官黃虹霞對此提出「不同意見書」,她認為綜合所得稅是國家稅收最大來源,民眾雖樂見「減稅」,但政府應先檢討現行諸多免稅或減稅措施,才是當務之急。

高所得反省更多

黃虹霞認為,租稅公平原則當然應受《憲法》保障,釋字745號解釋對於薪資高所得者,可帶來減稅利益,也緩和他們覺得不公平、被剝奪的感覺,但是對薪資較低者,獲利較少,等同高所得者少繳的稅比低所得者要多,恐造成所得不均及貧富差距擴大。 
黃虹霞指出,「社會安定、民主發展與人權,比追求稅捐公平更重要」,釋字745號對於稅收可能減少的數額沒有充分考量,也沒考慮到少徵的稅要從哪裡補回來,而解釋文出爐前,司法院曾召開說明會,財政部代表直言:「在目前財政不足情況下,尚無適當財源可彌補。」但此意見似乎沒被多數大法官納入考量。 

 

律師收入不穩定

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黃璽君則認為,律師、技師等「執行業務者」必須自負勞務成果及財產風險,也就是說如果接案不順,可能賺不到錢,而「薪資所得者」只須單純提供勞務,就可獲得定額報酬(薪水),也不會發生投入成本無法回收的狀況,因此兩者所得的本質不同,徵稅時有差別對待,並無不妥。
法庭中心 

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209/37546200/%E6%9C%89%E5%A4%A7%E6%B3%95%E5%AE%98%E6%8F%90%E7%95%B0%E8%AD%B0%E8%B2%A7%E5%AF%8C%E5%B7%AE%E8%B7%9D%E6%81%90%E6%93%B4%E5%A4%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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