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時常有民眾打電話詢問,為何免費將店面租給親戚賣早餐,也要被追討租賃收入的所得稅。北區國稅局回應,即使是免費租借,但只要對方是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就要依照當地一般租金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是經過國稅局查明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都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換句話說,租借他人土地、房屋時,只要對方是用來營業、執行業務,不管是賣早餐、開律師事務所、補習班、療養院等,即使免費出租,原屋主在5月繳綜合所得稅時,國稅局都會依照當地的正常租金價碼,列入屋主的租金收入課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區內的陳先生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叔父經營電器行,因為是免費租借,陳先生就未列報租賃所得,後來國稅局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陳先生需補繳7.7萬租賃所得。陳先生反應,自己跟叔父感情好,房屋免費借給對方使用,沒有簽訂租賃契約,哪來的租賃所得課稅?因此申請複查。
不過北區國稅局認定陳先生的叔父確實將房屋設籍營業用途,因此就算陳先生和叔父沒有約定租賃,國稅局還是必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陳先生的租賃收入,駁回陳先生的複查申請。北區國稅局也提醒,正值報稅季節,民眾若有類狀況,要及時向國稅局提出,否則之後被查到就會評估過去的租賃期間,要求原屋主補繳稅並處罰鍰。
本文轉載自: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n/2017/05/05/251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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