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是大多數人全家團圓的時間。不過,一位27歲的房仲,也是兩個女兒(當時2歲和4歲)的父親,莫名捲進跨國運毒案,已入監服刑第六年(被判「無期徒刑」),他不斷要求老婆離婚,56歲的老父老母為了去台東監獄與無罪的兒子團圓開7小時夜車,而他的女兒還以為父親已經死了。
他叫蕭明岳,當年27歲(現在約34歲),2011年5月3日被為控「運毒首謀」,2013年1月18日三審定讞「無期徒刑」。
依據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整理,起因是一個參與國際販毒的集團份子宋雲華,在前往取貨時遭到警方逮捕,包裹中藏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警方循線陸續抓到梁嘉麟、宋雲仙、呂昌駿及郭哲委等五人。
而蕭明岳,是其中幾位被告的兒時玩伴,在其他被告一審審理期間,由梁嘉麟、宋雲仙、呂昌駿在檢察官訊問時供出,蕭明岳被指控為「國際運毒集團的老大」。
蕭明岳的義務辯護律師邱顯智表示,五個被告在一審地方法院被判無期徒刑等重刑後,開始尋求「供出上手」的對象,以期獲得減刑的機會。因為依據《毒品危害條例》第17條的規定,供出上手可以獲得減刑,也就是說,假設被查獲販賣毒品,只要告訴警察,毒品的來源從何而來,依照本條的規定,就可以獲得減刑。
邱顯智提到,這則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毒品販賣危害社會甚巨,而販賣毒品又很難查獲,所以特別設立條文,鼓勵被抓的小販向警方供出上游,以便抓到隱藏背後的毒梟,從根遏止毒品的販賣跟氾濫。「不過,立意雖然良善,卻也提供一個相當強大的誘因,為了可以減刑,當毒販被抓到,極有可能胡亂指述、胡亂攀誣清白無辜之人,任意嫁禍他人。」
另外,在此案中沒有任何證據直接指向蕭明岳涉案,法官唯一的依據只有其他共同被告的證詞:
- 包裹上的指紋:只有宋雲仙的「左食指」紋路,與蕭明岳無關。
- 監聽錄音鑑定:在監聽錄音光碟中語音特徵相似率與梁嘉麟的聲紋約78.56%相似,與蕭明岳無關。
- 水單、匯出及匯款申請單:宋雲華自郭哲委處取得金錢、負責找人匯款給宋雲仙乙節,有受款人為宋雲仙之外匯交易水單及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蕭明岳無關。
邱顯智說,證明蕭明岳「有罪」的證據都是「共同被告講出來的」,但人是「有可能說謊的」。「而偽證罪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一個可能被判無期徒刑的人來說,已經沒什麼可以失去的。」「在這種制度下,胡亂攀誣,說別人是『上手』,是終極的誘惑。」
上訴二審,蕭明岳大聲喊冤,而本來稱其為「上手」的五個人,果然受到程度不等的減刑,但或許是沒想到蕭明岳居然被判到無期,五人中有三人向法官坦承誣陷蕭明岳,做出偽證。
「實情是五人在一審被判重刑後,於看守所到法院的囚車上,串通出蕭為上手的劇情,目的是為拚減刑,畢竟二審沒『拚』到減刑,可能就要關一輩子了。」
被告郭哲委於於蕭明岳遭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後,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呈刑事聲明自白書:
「法官大人,其實蕭明岳根本就沒有參與走私,是梁嘉麟……叫我講成是蕭明岳的,他們告訴我這樣我才能減刑(也答應會讓我減刑),所以我才會跟大家一起陷害蕭明岳,法官大人我真的是沒辦法,我只是幫梁嘉麟跑腿,但阿麟卻因為先被抓就把罪都推給我,使我被判無期……我只好聽他們的話一起陷害阿岳拼減刑,希望法官大人能諒解我的處境,原諒我的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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