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已退休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洩密案被判一年三個月徒刑,但他十七萬多月退金卻不受影響,引發社會質疑。銓敘部擬修改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如黃涉及的瀆職罪或涉貪瀆罪的公務員,經一審判有期徒刑,就不能申請退休,就算退休了,徒刑執行期間也會停發退休金,出獄後月退金也會依刑期比例減發。
試院院會臨時動議未通過
不過昨天考試院院會上此案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考試委員認為事關重大,應該擇期重議;院長伍錦霖認同此案基本精神,建議討論程序應更周延,院會昨並未通過。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涉及重大社會案件的退休公務員除非褫奪公權,仍可領取月退金,例如黃世銘就仍可領有退休金,外界詬病不已。銓敘部因此修改部分條文,擬將涉及貪瀆或瀆職罪的公務員未來應減發或停發月退金,但此條文卻因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卡關立院無法審議。
草案強化事前、事中及事後控管
銓敘部因此決定將此案從年金改革包裹案中抽出重議,並強化涉及貪瀆、瀆職罪公務員的「事前」、「事中」及「事後」控管機制;在事前機制部分,未來只要涉及貪瀆、瀆職罪的公務員,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就不得申辦退休;事中監督機制部分,擇領或兼領月退金的公務員退休後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應停發月退休金。
此外,對於在職期間涉貪瀆罪,沒有停職、免職也沒有移付懲戒就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按照不同刑度有不同的追繳標準;若遭判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退休金則全數追回;遭判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則減發退休金五十%;二年以上未滿三年減少二十%;一年以上未滿二年則減發退休金十%。也就是說,只要涉及貪瀆、瀆職罪的退休公務員,退休金的減發是終身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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