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不動產,若持有未滿2年出售,小心被課奢侈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8)日表示,坊間常見夫妻誤解奢侈稅的排除條款,採贈與方式移轉自用住宅給配偶,但出售時須注意持有期間是否已超過2年,不然會被額外課徵「冤枉稅」。

 南區國稅局接到民眾來電詢問,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不課徵贈與稅,若將該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在2年內簽約出售予他人,是否也不用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官員說,奢侈稅希望藉由對短期交易的不動產案件課以重稅,來減少不當的房地產炒作情形,不過難免會傷及無辜,包括夫妻贈與房地產後出售、忘記或太晚遷入戶籍等情況,是民眾最常提出申訴的奢侈稅爭議案。

 常有夫妻誤信代書建議,以為奢侈稅排除條款當中的「受遺贈取得」者,包括贈與取得的房地產,但夫妻之間贈與取得的不動產,仍屬於奢侈稅的課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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