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為避免債務人破產後,仍生活豪奢、到處趴趴走,甚至潛逃出境債留台灣,司法院決定在研擬中的「債務清理法」(原名破產法)草案中,增列「孫道存條款」(或稱「阿B條款」、「禁奢條款」),限制破產人生活花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破產人如不聽話或任意離開住居所,法院可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
限生活花費 防假破產真享受
司法院官員指出,債務人生活驕奢或投資不當導致負債累累而破產,若還出現像前太電負責人孫道存與嫩妻到百貨公司血拚買名牌等情況,對債權人極不公平,因此參考香港破產法規定,及知名藝人「阿B」鍾鎮濤的破產案例,在草案中增列「禁奢條款」,限制破產人生活花費,避免「假破產,真享受」。
除了本案有禁奢條款,法務部主管的行政執行法也有類似規定,不過兩者情形略有不同,本案是限制破產人的生活花費,行政執行法禁奢對象主要是有錢卻欠稅不繳者。
此外,破產程序開始後,如放任債務人到處趴趴走,無異是默許他們任意潛逃,因此草案增加「限制出境條款」,並規定債務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隨意離開住居所。
公司破產重整 一併納入規範
草案還加重惡意破產刑責,如破產人故意破產,或有隱匿、毀損財產等詐欺行為,由現行破產法的五年以下徒刑,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且將破產宣告前所為的詐欺行為期間,由一年延長為兩年。
另外,草案還加入經濟部原研擬的「公司破產重整法」草案內容,將公司重整事件從聲請、裁定到監督、終結等程序,統統納入「債務清理法」規範;經濟部認為,公司重整事件,均屬法院處理的程序,如由司法院統一規範,不會產生多頭馬車情形,獲司法院同意。
破產法自八十二年修正後,已逾二十年未增修,司法院研擬全盤翻修,納入公司破產重整相關規範,將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把現行一百五十九條條文,大幅增修為三百三十七條。目前草案已研擬完成,正徵詢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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