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02 032102](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pic.pimg.tw/sword0713/1426931170-3118694228.jpg&width=316&height=221)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左),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副教授(右)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從證據法觀點強調三個重點:證據程序、待證事項,以及如何論證證據基礎、資料。陳志龍指出,第一、租稅證據必須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拘束,國稅局依照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議所定程序而進行的調查,當然必須受調查結果的拘束。第二、待證事項:這種敬師禮是屬於稅捐稽徵法的贈與?或者是學費?結果7,401份的調查證據全部表示是贈與,明明白白的證據,沒有認定的模糊空間。第三、國稅局不提證據,光靠所謂的「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
就是「老大講的算數!」,是證據恣意,非常可怕!陳志龍強調,人治跟法治的主要區別就是在於,有沒有理性、有沒有證據、有沒有論證。判決如果不是依證據,是依據官方的主張,就流於形式,法院就變成行政機關的附庸單位。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副教授吳景欽談到,「太極門案件可以促使刑事司法的改革。」吳景欽談到,此案一切原點就是檢察官,因為國稅局其他資料都不信。「我想可以讓國稅局否定掉這個起訴書,大概唯一一種可能,就是拚侯寬仁檢察官被定罪或者被行政懲戒。」他指出,「刑事案件的被告被冤枉了,檢察官可能就要負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之濫權追訴罪的責任。」
吳景欽談到該法條如同具文,並未發生作用,不是官官相護,就是「追訴權的時效過了!」吳景欽也指導學生以此為作業題目,從單純起訴案件,被告判無罪,有沒有檢察官因此被判濫權起訴?結果是一個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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