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2日電)許多新人都趕在農曆7 月前完成終身大事,若父母贈與財物是否要課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供準新人的父母一項合法節稅方式,一般民眾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常與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 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所以父母各自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所謂子女「婚嫁時」的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贈與皆認定為婚嫁的贈與,因此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於辦理免課徵贈與稅申報時,提供贈與契約書、 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份資料及子女有結婚事實的相關證明。10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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