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財政部外觀。資料照片
2017年04月06日21:00
彰銀今年董事改選,大股東財政部與台新金頻頻隔空叫陣,財政部今日再度發出聲明表示,針對彰銀與台新金簽定的一次性合約已履約完成而無違約,呼籲台新金不要再誤導社會視聽。這是今年以來財政部針對彰銀案發出第3次聲明,2014年台新金痛失彰銀經營權時財政部僅發出6則聲明稿,今年國庫署積極回應市場傳言頻頻發出聲明,顯見財政部、台新金為彰銀案已陷入僵局。(陳瑩欣/台北報導)財政部聲明如下:財政部投資事業彰銀訂於本(106)年6月選舉董事,近日媒體迭有報導彰銀大股東台新金控屢對外界表示,要求政府正視誠信等情,財政部鄭重聲明如下:一、 94年彰銀私募特別股現金增資,係為改善彰銀經營體質,財政部94年7月5日之新聞稿與同年月21日回復彰銀所詢之內部往來函文,係財政部為協助彰銀辦理特別股發行,基於大股東身分,就公股整併政策應配合事項為政策說明,實無對外發生任何法律效力,更未與任何人構成契約關係,此為當時所有參與該次彰銀增資私募案之投標人所明知,台新金控對此顯有誤解。退步言之,縱有契約關係,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亦認屬「一次性合約」,財政部已履約完成而無違約,是以財政部從未有違反誠信之情,台新金控應正視判決內容,勿一再誤導社會視聽。再者,對於契約屬約定股東表決權為一定方向行使之「表決權拘束契約」,德國法例認為此類契約有違公序良俗,美國法則明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期限不得逾越10年,顯見各國立法例之普遍見解均不贊同表決權拘束契約可以毫無限制永續存在,我國最高法院歷來判決則認定其違反小股東公平選舉之權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二、 近日媒體諸多報導台灣法學會本年3月23日舉辦「投資保障與台灣未來-從彰銀經營權爭議談起」座談會情形,然財政部與台新金控訴訟案刻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前揭座談會由台新金控於該訴訟案一審時委託出具法律意見之學者出席及討論,其討論之時點與內容是否影響進行中司法案件之審判,實值斟酌;且座談會中與會者提出該研討會恐有影響本案司法審理之質疑時,講座亦表達時機確實不恰當,並當場致歉。該次座談會與會者提出其他種種質疑,如表決權拘束契約各國均有禁止或有期限限制、公開發行公司與閉鎖性公司是否應區別對待等提問,學者多未為正面回應,亦未經媒體報導。財政部將配合審理情形,提供各國立法例供法院審酌,並呼籲各界勿試圖利用各種手段影響本件司法審理之獨立性,任何主觀或帶有目的性之評論對於釐清彰銀經營權訴訟上訴案之爭點毫無助益,籲請各界還給司法一個乾淨、不受干擾之審理空間,靜待司法判決。三、 對於103年度彰銀董事改選案,各界應尊重該行多數股東之決定。委託書徵求是股東合法權利,有關本年彰銀董事選舉,財政部將配合政策依法辦理,並積極行使股東權,提名適任候選人參選,維護彰銀員工、客戶及全民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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