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8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2015年,當時的「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劉怡顯投書本報自由廣場,指因數起性侵案輕判而引發「九二五白玫瑰運動」,促成司法院對妨害性自主罪量刑的檢討;但該連線檢視「2011至2014年性侵量刑」發現,在減刑部份,近年越減刑期越低,獲減刑者包括少年犯、老年犯、精神耗弱、瘖啞、自首等。最常引用來減刑的,是法官自由心證引用的刑法第59條,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減其刑。

表格

性侵量刑 始終偏低

劉怡顯指出,這些性侵判決顯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居然包括被害人成年、被告無性侵前科、手段非凶殘、有悔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及兩造是朋友、同學或網友等平行關係。

可憫恕理由光怪陸離

其他荒謬判決還有:「7旬翁6度性侵8歲女童,法院衡量其素行良好及犯案手段,且雙方已和解,判老翁執行10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法官沒有考量性侵案的特殊性,無視「6度性侵女童」及「事後恐嚇」等重大罪行,就以「悔意」的態度表現及「和解」的金錢補償做為減刑依據;事實上,性侵對女性造成的創傷和一生陰影,絕非和解或悔意能弭平。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林美薰指出,性侵案是重大犯罪,尤其性侵幼童、智能不足的弱勢者,無論是誘騙或暴力,都應加重其刑;然而,在3至10年的量刑光譜上,法官的判決卻往往偏向「量刑較輕」的一邊。

林美薰說,本案性侵犯很明顯無悔意,一審法官卻引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而輕判,顯然有問題。二審法官認知此一狀況,判決做了調整,刑度加重了,但也只有3年4個月,其中或許涉及手段與次數的考量,但性侵案理應從重量刑。

林美薰呼籲,性侵是傷害不可逆的犯罪,很多甚至造成一輩子的身心傷害,法官不應輕易引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試想,性侵犯若「其情可憫」,那受害者「情何以堪」?她認為,欲改善現狀,可能須由法官的教育從頭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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