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005 (news.ltn.com.tw)

引發熱議的頂新案判決書2日出爐,厚達239頁,除交待無罪判決理由,也陳述審理期間檢、辯雙方和鑑定證人的說法,

判決書指出,法官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不能為了追求實質正當,而放棄了程序正義,若證據薄弱,應遵循「無罪推定原則」。

 

於「無罪推定原則」 判定無罪

 

彰化地方法院27日針對頂新汙油案做出無罪判決引發各界討論,判決書指出,法官因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認定檢方所提證據力薄弱,加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法原則而做出無罪判決。

關於「無罪推定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以及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證據不足 指控不成立

法官認為,法官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被告在刑事程序上的基本權利,

不應是作為安撫民意的祭品,意旨應保障被告在刑法中無罪推定原則,

法官說明,如果證據不足,即使眼前被告依過去經歷都是嚴重可疑,仍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

關於檢方指控頂新製油原料恐有未經檢疫流程的非健康豬屠體,法官認為,檢方自行認定,上游的熬油個體戶使用非健康的屠體,

但根據專業鑑定人員說明,越南對於病豬或死豬都要求全部焚化銷毀,死亡的動物不可帶離養殖場,因此並無足夠事證,證明該控訴成立。

判決書甚至還引用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文章:「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

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

「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法院表示感到心有戚戚焉。」

本文轉自: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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