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0217001  (www.cw.com.tw)

王姓男子欠債百餘萬元,因信用不佳無法向銀行貸款,將房屋借名登記劉姓好友名下再向銀行貸款還債,王母得知後出錢還清貸款,劉再將房子轉給王母,

被國稅局認定是買賣房屋,向劉追繳奢侈稅和罰款108萬元。法院則認定不是買賣,判劉勝訴,不用繳稅。

新北市王姓男子欠朋友錢及卡債100多萬元,他雖有母親十多年前買給他的房子但信用不佳無法再增貸。

民國100年5月間,他將房屋以「買賣」名義轉到劉姓好友名下,再以劉的名義拿房子當抵押品向銀行貸款255萬元。

王母得知此事十分擔心房屋產權不清日後會有糾紛,拿錢清償銀行貸款,劉於同年12月間將房屋再以「買賣」名義轉給王母。

北區國稅局在103年10月,發函給劉指他持有上述房屋不滿一年即出售,要他繳奢侈稅87萬元,並因逃漏稅加罰21萬餘元共108萬餘元。

本文轉載自:工商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21700014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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