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一名49歲林姓女子以販售、維修電腦為業,為了促進銷售,竟在電腦中安裝盜版的微軟作業程式,微軟發現後怒告林女違反《著作權法》並求償2400萬元。士林地院判林女6月徒刑、緩刑2年;民事部分則因微軟未舉證實際損害,今僅判林女賠償27萬多元,另須在報紙上刊登判決書。

 

林女為促進銷售,在電腦中安裝盜版自美商微軟公司的作業程式WIN7、XP,還有Office系列軟體販售,微軟公司調查員去年3月、9月間喬裝成消費者,上門購買電腦,發現其中裝有侵權軟體,立即報警處理。

 

保二總隊獲報後,從林女店內搜出11台裝有盜版軟體的電腦及筆電、27片盜版光碟及4個隨身碟。美商微軟公司提告林女違反《著作權法》,並指林女長年從事電腦販售,難以估計非法重製的數量,求償2400萬元。林女坦承所有犯行,但對微軟公司鉅額的求償,懇求法院駁回。

 

士林地院認為,依照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與伯恩公約之規定,我國對同屬會員國的國民著作也應加以保護,美國是WTO會員國,就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障,林女擅自重製軟體,已侵犯微軟的著作財產權,因此判林女6月徒刑,緩刑2年。

 

民事部分,法官認為,微軟公司的損失並非「難以估計」,微軟提出具體金額卻未加以舉證,因此僅依查扣電腦中使用的盜版軟體的價值,判林女賠償微軟公司27萬多元。(顏凡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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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14/81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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