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案如潮水之司法治水策略(黃弘宇)

2017年03月06日

依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網站中,「檢察統計」顯示,於105全年度各地檢署之「偵查新收案件」總數為45萬7562件。而在基層偵查檢察官人力約僅有600餘人下,滅頂般的案如潮水,已成為精緻司法的最大阻礙,甚至到了不治水將會潰堤的地步。要避免洪水般湧入的案件,導致檢察機關發生系統超載的機能失常,可採多元並進方式,並朝向三大面向進行改革。三大面向略以:


一、「減少並減緩進河道水量」:修法建議上,可考慮將侵害性較低的罪名除刑化或改成行政罰,甚或以民事不法處理即可。如單純賭博罪或妨害名譽罪。又為遏止濫訴造成司法機關疲於處理及慮及民眾遭受濫訴。亦應授權檢察機關建立防制濫告機制逕行排除濫告案件。
另針對假性財產案件(如僅因買賣、投資、合夥、借貸、借(租)用動產不動產所致之商業糾紛等等),如何在篩案機制上類型化區分,避免民眾透過以刑逼民方式,將檢察機關討債公司化。同時亦應導正私人不可再將各種交易上必要債信評估,或公司治理稽核等內部成本,以成本外部化方式轉嫁到國家,均有賴本次司法改革會議作出積極之宣示。
二、「拓寬及修整既有河道」:
修法建議上,須先鬆綁機關總員額及預算法制,並盡速增補足夠辦案人力及資源。又檢察機關內既有之人力配置,亦應朝向優化配置及勞逸分擔公平化進行修正。

微罪案件強制調解

另為增加既有河道之流速,也要進行截彎取直之整修。例如,再議制度提起次數應設限,甚或廢除再議制度改為視為提起自訴並強制律師代理。如為弱勢告訴人時,在案件非屬濫訴或顯無勝訴之望者,亦應搭配完善之辯護扶助制度。如此應可縮短案件之程序漂流時間。
三、「將大水分流轉向至其他水道」:修法建議上,如普通毀損、故意過失傷害或恐嚇等微罪類型案件,可考慮採取告(自)訴前之強制調解程序,或採取授權轉介至修復式司法程序,以作為提起告(自)訴前之先行程序。典型如車禍致傷案件,於該強制調解程序時,應結合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專業,且調解人員上亦優先以車禍鑑定專家、退休司法官、保險學專家及律師等專業人士組成,即可解決民、刑事糾紛於一役。另外醫療、勞安糾紛亦可比照此類程序。
此外,被告與被害人間如具有親屬或一定之繼續性關係時(如鄰居、同公司員工等),亦可透過授權而轉介至民間基金會等專業機構進行修復式轉向處理機制。若採取上開分流或轉向程序,除可提高判斷專業性與多元性化及修補遭到破壞之社會關係。同時才能讓檢察機關將心力優先投注在其他重大案件上。

疏減案源妥善分配

徒法不足以自行,但無法則寸步難行。現今面臨的洪水案量,涉及許多制度性問題。各種疏減案源之治水計劃,不僅要減少案源量,更要讓這些案件,能在其他良好的爭端處理機制中解決。而此涉及國家資源妥適分配及有效運用,除法律人必須繼續奮戰不懈外,社會各界的共識與支持也不能少。期盼在此次司法改革能夠更有方向、效率,並且更加聰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306/3757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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