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劉姓民眾去年5月報稅時,列報扶養妹妹的3個小孩,結果被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到劉姓名眾和3名小孩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而且他們的父母當年度有薪資及營利等所得,皆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應由小孩的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因此予以剔除。劉姓民眾不服,向國稅局提出扶養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但無法證明小孩的親生父母已喪失扶養能力且免除扶養義務,因此不准認列免稅額25.5萬元。稅法規定,每人可享有8.5萬元免稅額,如果扶養70歲以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每人免稅額可達12.75萬元,稅官表示,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國稅局表示,劉姓民眾對其他親屬縱有生活上的資助行為,屬於「念及同宗情誼而給與津貼」,只能視為是一種「慈惠施與」的行為,單純是因為雙方有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不同,因此劉姓名眾雖拿出小孩監護人所立的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依規定還是不能列報免稅額。(陳瑩欣/台北報導)

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12/1095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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