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大律師指出不是根據「邏輯」,單憑行政裁量做出來的行政命令,毫無所本。訴願、復查可以撤,原處分還是不動如山,造成「萬年稅單」無止盡侵害人權。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以太極門案當作研究對象。黃俊杰指出,太極門案刑事法院已經於96年7月13日判決全案無罪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而「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然而稅捐機關卻仍然用檢察官違反證據法則的起訴書作為課稅依據,違反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起訴書不能作為課稅依據之規定。稅捐機關應該參照刑事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要本於職權自行調查,行政機關要指出刑事判決哪邊有錯,要指出為何需要再自行調查的原因。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指出,檢察官的起訴書經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無罪判決確定,起訴書所記載的任何的數據,根本一點證明力都沒有,不可以作為稅務案件的證據,如果國稅局拿來當證據,沒有自己依職權調查,這在程序上站不住腳的。太極門蒙冤十八多年,是非常重大的人權侵害案件,足以作為反省制度上的缺失與進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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