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禮賓 2017年07月31日 09:35:00
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等5人涉犯貪汙等案,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去年11月間,高等法院受囑託開庭審理五人強制處分案,林益世夫妻還打出溫情牌哭求法官希望能解除境管。(攝影:葉信菉)
大企業老闆、學術界重量級人士涉經濟犯罪等重罪,動輒被司法機關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強制處分,即便未被羈押,對公司正常營運、參與國際學術活動等都產生立即影響,被告無不苦若哀求法官解禁。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日前開庭,質疑司法機關所為「限制住居」強制處分,引伸增加「限制出境、出海」,已超越法律保留原則,並建議當事人聲請釋憲。
高院法官錢建榮除了在日前開庭批評司法機關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沒有期限;去年11月,合議庭審理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等5人涉犯貪汙等案,裁定限制出境、出海,他也在判決書中對該案所涉相關法律與實務運作提出建言,同時建議當事人就《刑事訴訴法》中只有限制住居,並無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聲請大法官解釋法律的合憲性。
他認為,司法實務所為「限制住居」處分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及同法第116條「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錢建榮表示,限制住居相較於具保、責付等替代羈押處分,是更輕微的強制處分,在確保偵查或審判程序的傳票通知、書狀等能送達被告,以利訴訟程序進行,及確定被告是否逃亡的輔助判斷方法,並非指被告也不得從事短時期出國洽商、旅遊等活動。
也就是說,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不同,限制住居的概念與意涵,未必能包含限制出境、出海。尤其限制出境、出海,干預基本權的嚴重性,不亞於羈押或監聽對人身自由或祕密通訊的侵害,就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而言,是否能輕易從限制住居導出限制出境、出海,實有疑問。
錢建榮表示,「法律保留原則」是最基本的合憲要求,《刑事訴訟法》從頭到尾沒有限制出境、出海,司法實務作成限制出境、出海的法律依據何在?
因此,錢建榮在判決書最末也提醒林益世等被告,可據以尋求救濟,包括用盡訴訟救濟途徑後,或在未來司法院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合憲性,以建構完整的基本權救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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