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日前指出,長榮空服員這次集體請假,需徹查是否有人煽惑以合法休假之名,行非法罷工之實,引發議論。圖為長榮機組人員示意,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片

 

 

 

 

蕭永昌/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長榮空姐颱風天集體請假,導致上萬名旅客出國行程受影響,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30日指出:「長榮空服員這次集體請假,是否有人假借名義強迫他人非自願參與,若有,即涉及強制罪,而帶頭者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會責成轄區檢方儘速調查,釐清是否有人主導、煽惑以合法休假之名,行非法罷工之實,以確保大眾運輸安全與秩序。」但陳明堂強調,「若是勞工合法假期或罷工,也應予尊重。」此話一出,形同丟下了顆震撼彈,不僅輿論譁然,就連司法從業相關人員也不禁議論紛紛。

航空業員工得否主張颱風來襲之天災假,本來只是勞資雙方的角力而附隨影響到部分民眾,態勢卻驟然升高到是否其中構成犯罪,也難怪引起軒然大波。

《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條文中第1款所稱的「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當然是指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而第2款所指的「法令」與「命令」,解釋上也應該限於「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規範,以及「公權力對私人」而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指示與決定。

若是如此,法務部在對外說明時,是否也應該一併解釋清楚,下面數點成立《刑法》第153條煽惑犯罪(煽惑違反法令命令)的前提,究竟何在:

1、私人航空公司的業務執行,即使會影響到部分公眾的交通權益,但是否就表示私人航空公司與旗下員工之間,因此具有「公權力對私人」的法律關係,不配合公司指示就是「違反命令」?2、私人航空公司關於員工請假的相關規定,是否具有等同「法令」的法律效力,所以請假理由不合公司規定,就會形同「違背法令」甚至「構成犯罪」?3、既然目的在於「確保大眾運輸安全」,那麼事理上,究竟是颱風天照樣起飛較能「確保大眾運輸安全」、還是颱風天停飛較能「確保大眾運輸安全」?

而相較於上面的法律疑問,更為重要且更值得關注與省思的是:檢察機關執掌犯罪偵查之國家權力,雖然近年來幾經修法而大不如前,但仍具有不可小覷的影響力。行使犯罪偵查權的結果,可能是犯罪前科的烙印、也可能是財產、自由甚至生命的剝奪;影響所及,往往擴及一個家庭甚至一個群體。所以一般民眾在面對檢察機關時,可能會敬畏退縮,甚至可能會噤聲如寒蟬。

如果深刻體認到檢察機關有這般強大的存在感,作為檢察行政主管機關的法務部,理當謹言慎行,小心留意別讓這樣的實質影響力在有心或無意之中變相成為壓迫人權、勞權的打手──輕率「假設犯罪」並宣示追查,以此發揮檢察機關影響力而插手介入政府施政或私權爭議,這最終不僅會有損檢察機關的公信,更將會形成法治與人權的重大威脅,主事者寧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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