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軌案 李泰安更三審輕判13年  

李泰安兄弟2006年3月預謀殺人,破壞南迴鐵路軌道。資料照片

纏訟9年的南迴搞軌案,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認定事實與一審相同,認定李泰安僅涉及最後一次與弟弟李雙全為圖鉅額保險金,共謀搞軌殺人,但陳氏紅琛並非死於蛇毒,而是過量意妥明加酒精致死,今將李泰安從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3年。

本案主謀李雙全在檢方偵辦期間上吊自殺,2006年7月檢方起訴認定李泰安參與4次破壞鐵軌、與李雙全共謀殺人,將李泰安求處死刑。
 
不過屏東地院一審認定他只涉及最後一次搞軌共謀殺人,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認定他參與3次搞軌,判刑18年;最高法院認為陳氏死因有疑點發回更審,更一審仍認定陳氏死因為他殺,將李泰安判刑13年,更二審宣判時又改判無期徒刑,再度上訴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因檢察官於更一審說詞「誠實跟審判長報告,我們沒有驗出任何毒物」等理由,認為陳氏死因仍有疑點,再度發回高雄分院更審。

更三審合議庭認定,李泰安兄弟擬定殺人詐保計劃後,於2006年3月17日先由李泰安到場破壞鐵軌,李雙全則先讓陳氏紅琛服下鎮靜藥「意妥明」後,帶她搭上列車,列車翻覆後帶陳女被緊急送醫,李雙全再趁機注射含有酒精的物品到陳氏的點滴內,最後導致肺部瞬間大出血不治。

雖法院認為李泰安圖謀7100萬元保險金、共謀殺人,但此案已經審理8年,按《妥速審判法》規定應得以減刑,因此改判13年。(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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