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從大法官會議的稅法解釋談起 興利防弊兩者不可偏廢
2017年02月10日 04:10 工商時報 主筆室
名模林若亞11年前申報所得稅時,將治裝費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必要費用扣除,卻遭財政部國稅局以她領經紀公司薪水,認定屬薪資所得不得申報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行政部門此一裁定,採打官司討公道途徑,而受理的法官錢建榮也認為國稅局的行政裁定有爭議,因而主動聲請釋憲。結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8日作出第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允許薪資所得者可以比照執行業務者申報列舉扣除的作法乃屬違憲,並要求財政部應在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貫徹租稅公平原則。
獲悉大法官會議此一釋憲結果,最高興的當然是當事人林若亞。而代為提請釋憲的錢建榮法官,不拘執惡法亦法的陳腐觀念,不只主動停止審理,並進而聲請釋憲。於今釋憲成功,錢建榮法官除了與有榮焉,同時也彰顯法官應獨立審判的擔當與高瞻視野。
此一釋憲案的出爐,除了直接當事人與審理法官勇於對不合憲、不合理的行政法規提出質疑、挑戰值得肯定之外,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認肯,以及財政部於解釋文發佈後,立即表示會著手檢討調整現行薪資扣除額定額扣除方式,同樣值得肯定。尤其相較於美國川普政府在以行政命令封殺7國穆斯林教徒的入美禁制,即使遭美國司法部門認定該行政命令與憲法規定有所牴觸,應屬違法、無效,但川普卻兀自硬拗的行徑,益發凸顯我國能夠遵循憲法規範、落實司法獨立、保障民眾權益,是十分值得肯定與珍視的。
論及財政部同意著手檢討、調整薪資扣除額定額扣除方式,我們除了期待財政部要有「不惜以今日之我,挑戰昨日之我」的改革決心與勇氣之外。務實的來看,未來改變法規,讓薪資所得者也可依照執行業務所得者,於報稅時列舉必要費用扣除,雖可矯正現行稅制的缺失,貫徹租稅公平的原則,但凡推動任何新政策,或修改現有過時法令規範,出發點自然是希望能夠除既有之弊,及或實現興利之效。但從過往經驗來看,譬如當年推動教改,最鮮明的訴求就是要除大學聯考一試定終身之弊,以及推動普設大學來打開進入大學的窄門。但是教改20年下來,製造出來的問題似乎多過解決的問題,足見光靠亮麗的口號,打著冠冕堂皇、政治正確的招牌,如果缺乏周延規劃,以及有效的執行力,則冒然的改革往往帶來的是災難性後果。
既然已有諸多前車之鑑,那我們不妨看看未來財政部准許薪資所得者亦可選擇列舉必要費用扣除,而不是僵化的只能按薪資定額扣除,則此一全新的報稅遊戲規則,究竟將會產生怎樣的利弊得失。
首先從興利的角度來看,正如大法官會議所期許的,固定薪資所得者如果有類似執行業務所得的必要費用,只要能列舉,未來便可如同非薪資所得者申報列舉扣除,從而達到貫徹租稅公平的原則,以及緩解財富分配不均。
新制度的另一個正面效應,則是可以間接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譬如大學教授未來就可以列舉扣除與教學研究相關的書籍、電腦支出。而事實上以德國為例,舉凡與工作相關的職業險、工作意外險,甚至包括上下班交通費、進修支出等,薪資所得者也可撿據在一定額度內申報列舉扣除,從而有助於這些相關產業之發展。
但除了興利,自然也不能沒有防弊的思維與規範。最明顯可預見的是,一旦全面解禁未來薪資所得者基於工作需求的相關支出都可申報定額列舉扣除,則除了如何認定將是一項繁瑣的工程之外,可以預見的是,各式各樣鑽法規漏洞的行徑將蜂擁而出。就如同健保的醫療費用給付認證,衍生出層出不窮的醫療院所浮報,或醫病勾結詐領醫療給付的行徑,其結果可能不只無助於緩解因稅制不公所造成財富分配不均的積弊,甚至還可能導致稅基進一步流失的後遺。
懲前毖後,在肯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以及財政部的正面回應之餘,我們期待國稅局能端出既能興利又能防弊的列舉扣除新制度。而這樣的思維與作法,對於蔡政府積極推動的四年兆元擴大內需方案,自然更是起碼的檢驗指標了!
本篇出自: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210000037-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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