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亞挑戰釋憲成功 2年內須修所得稅法
名模林志玲先前抗稅失敗,不過林若亞卻成功了,林若亞申報2005年所得稅時,當年收入100多萬,她依照「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治裝、保養費用70萬,申報收入30萬,無須繳稅,雖然遭國稅局打槍、追稅,但林若亞不服,向桃園地院提起訴訟,法官為她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第745號解釋,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2年內須修正,粗估有540萬戶受惠。
穿著酒紅色透膚絲襪,露出修長美腿,名模林若亞在台上亮麗演出,但台下要花多少功夫?
模特兒林若亞(2009.10):「身體體態都在最好的狀況之下,所以其實要付出相當多心血跟金錢。」
林若亞在申報2005年所得稅時,當年收入100多萬,依照「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必要費用,70萬花在治裝,扣除後,申報所得30多萬,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為,林若亞的收入,屬薪資所得,須全額申報100多萬,僅能依當年規定扣除定額75000元,要補繳50000多稅金,但林若亞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聲請釋憲成功。
大法官第745號解釋文寫著,不許薪資所得者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用列舉減除,不符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2年內,須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屆時將有540萬戶受惠,事實上,名模抗稅,林若亞不是頭一個。
電話訪問:聲請釋憲法官錢建榮:「林志玲的案子她也去釋憲,這釋憲就不受理,同樣的一批大法官,她一定又是不受理啊,1年多我一直等等,看有沒有新的大法官,有改變了才可能見解改變嘛。」
2003~2005年,林志玲薪資所得約1735萬,她依「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化妝師、機票錢,最高45%的工作成本,但國稅局認定其收入屬「薪資所得」,要求補684萬的稅,當時林志玲也聲請釋憲,但因理由不具體,大法官不受理,如今林若亞抗稅成功,對所得稅制,將有突破性改變,只是工作成本,跟私人花費的界線該怎麼分?
電話訪問:聲請釋憲法官錢建榮:「當然要去說明啊,說明我這個就是工作所需要的,那以林若亞來講,如果妳買一套衣服10萬元,那顯然就是她必須去上節目,要去使用的,那家居服可能就不算,那當然是個案必須精細去判斷的,行政機關不能說因為我很難判斷,就乾脆不管。」
將來受薪者,可望比照律師、建築師、醫師等自力營生者,列舉工作成本,實報實銷,540萬戶受薪階級,可望少繳稅。(民視新聞周婉菱、李志銳台北報導)
本篇出自:https://tw.news.yahoo.com/%E6%9E%97%E8%8B%A5%E4%BA%9E%E6%8C%91%E6%88%B0%E9%87%8B%E6%86%B2%E6%88%90%E5%8A%9F-2%E5%B9%B4%E5%85%A7%E9%A0%88%E4%BF%AE%E6%89%80%E5%BE%97%E7%A8%85%E6%B3%95-102020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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