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揚帆(會計師)
(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日前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指出,行政法院法官因不懂稅法,害慘老百姓。因納稅義務人槓上國稅局的行政訴訟,法官往往都是採稅務機關的答辯狀當做判決,人民的勝訴率僅有6%,相當離譜,遭譏諷為「敗訴法院」。
其實,行政法院更早期設於司法院內,採書面審不開庭,駁回率逾九成以上,那時是叫「駁回法院」;後增設高等行政法院,一審時採開庭審理,惟人民勝訴率仍然不高。其原因除了立委所言其不懂稅法,更嚴重的是不懂會計,稅法可就法官個人法學素養,依個案臨時抱佛腳詳研法條、解釋法令仍能略知其半,惟會計則非其一時惡補所可得。例如有次販售發票案開庭,法官問其交易程序及入帳步驟,告以由入庫、驗收、交貨單、原始憑證、傳票、分錄、編表等,結果竟再問以「有那麼簡單嗎?」的極外行話,令在庭候審其他出庭人員傻眼。
另外行政法院法官的心態亦是一大問題,他們把自己視同公務員,與被告國稅局的行政機關等同代表國家、政府;原告商人是奸商,是蓄意逃漏稅者,所以他們為稅政、稅收把關,忘記自己是公正的第三者、中立的仲裁者,所以更有人譏行政法院是「行政機關的法院」。
說其外行,再舉一例:有一遺產稅案件,受命法官一再訊問原告被繼承人什麼病死的(意為重疾死前必無法親理財產),其實什麼病死不重要,死前生理狀況才是重點,然後一直要求代理人撤件,不然拖到最後敗訴且將繳交更多利息。代理人告知稅款已先繳,無衍生利息問題,結果法官問是否怕輸先繳?最後告以因生意人資金需週轉,完稅才能動用資產,勝訴退稅可也,其無言乃宣佈結束準備程序,訂定辯論日期。辯論日裁判長宣佈重回準備程序,最後為勝訴裁判,可見原受命法官的不專業與不用心。庭後和旁聽實習的法律系學生閒聊,感想是:原告、被告及裁判三方,裁判最為外行。
美國曾發生工程師先燒燬自有房屋等固定資產,讓欠稅無從執行,再開小飛機衝撞國稅機關,以此作為最劇烈的抗議。台灣如果再不重視賦稅人權,再沒有公正、專業客觀的最後申訴、仲裁管道,難保那一天不發生嚴重的抗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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