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捐稽徵法》及相關稅法規定逾期納稅要加徵滯納金,滯納金還又要再加計利息;大法官會議昨(24)日作成746號解釋,認為滯納金是督促人民納稅手段、合憲,但滯納金又再加徵利息,違反比例原則、違憲,即日起失效,稅捐機關不得再將滯納金加計利息,可說替民眾省了點荷包。
對此,財政部表示,已函請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依解釋文意旨辦理,惟解釋文雖僅針對《遺贈稅法》,但其他稅法中亦有類似規定,未來會參照大法官解釋文,一併檢討修正。
此次解釋共有5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黃瑞明、羅昌發主張滯納金沒有規定上限,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外,每2日加徵1%滯納金的計算方法,過於嚴苛且不合時宜,喪失督促履行的功能,讓人民產生「苛政」的感嘆。
江姓民眾一家6人,10年前繼承近1億元遺產,不滿國稅局課稅2,600多萬元,打官司抗稅並遲繳稅金,不料國稅局進一步要求加徵滯納金181萬元,以及滯納利息93萬多元,他們認為這是重複處罰,打行政官司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就聲請人主張切分成五部分審查,一是《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未納稅須加徵滯納金,二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每逾2日加徵稅額1%的滯納金,三則是財政部函示,訴願及行政爭訟期間仍應加徵滯納金,第四是稅金按日加計利息。
大法官會議針對前四項作成合憲解釋,主要理由是人民有依法納稅義務,對於逾期未納稅加徵滯納金,目的正當且手段與目的有合理關聯,未侵害人民的財產,而財政部函示內容,也符合稅法立法意旨,沒有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但對第五項關於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大法官會議認為,滯納金本就是一種懲罰性質,且是具有遲延利息的效果,滯納金加徵利息,是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此部分規定違憲,立即失效。(相關新聞見A2)
工商時報http://ctee.com.tw/News/ViewCateNews.aspx?newsid=141780&cateid=bc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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