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律師
日前知名的內湖女童小燈泡案開啟二審程序,因為家屬王女士拒絕與王景玉進行修復式司法,所以並未進行前開程序;然王景玉先生據報載稱自已有精神疾病,希望能夠減刑,也是種權利的主張。然筆者對於前開案件有其他不同的見解,容以司法實務論之。
王瀚興/律師
日前知名的內湖女童小燈泡案開啟二審程序,因為家屬王女士拒絕與王景玉進行修復式司法,所以並未進行前開程序;然王景玉先生據報載稱自已有精神疾病,希望能夠減刑,也是種權利的主張。然筆者對於前開案件有其他不同的見解,容以司法實務論之。
前總統陳水扁2000年上任後的世界人權日,宣布3件特赦案,其中1件是被指控在1986年3月23日參與新竹市金瑞珍銀樓搶案、殺人未遂,而被判刑15年的蘇炳坤。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只有9個月,但蘇未到案,也沒有被積極通緝,逃亡至1997年就醫才被捕,他獲得特赦時因視網膜剝離而保外就醫,加上被羈押期間,總共被關了約2年9個月。蘇28日步出台灣高等法院的法庭後說,有句話他悶在心裡很久了,「我本來不想被特赦的,因為我是清白的」。
『不要吝嗇稱讚法官,因為法官會積極地用行動回應對於自己的稱讚。』
近年來各種針對司法滿意度的調查,可以說是「沒有最低,只有更低」。然而,這不表示我國的法官表現越來越差,可能是調查方法的不同。過去所做的調查重視民眾對於法官群體的滿意度,卻沒有對個別法官的滿意度單獨調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只需為自己辦理的案件負責,當前針對法官群體進行民調,對個別認真負責的法官可說是相當不公平。
大家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像在放天燈,可是燈不點不亮,點了才有希望,我希望能為我們無辜者帶一些希望。對的事沒有什麼能不能做,只有要不要做,趁這次司改國是會議來督促政府,就是改革的第一步,也是無辜者關懷行動的第一要務。
刑案被告於偵查或審判階段,被檢察官或法官命為「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既影響被告生活上或事業上的活動自由,又沒有「限制期」究該多久的框限,對於被告的訴訟程序人權造成不利,值得從實務上及立法上檢討改進,予以合理的規範。
觀察新政府召集的司改國是會議演化過程,越看越像是一場鬧劇,從一開始委員人選被質疑黑箱作業,之後被批評決議像放天燈,現在竟又發生長期不滿工作量過大的基層司法官紛紛掛冠求去。
【丁牧群╱台北報導】社群網路發達的21世紀,8、9年級生都在用火星文、注音文交流,但法院的毒品案判決書,卻常出現「尚非難謂無吸食安非他命」,今年3月宣判的太陽花學運判決也出現「逕認被告前開言論已使在場員警心生畏懼,委無可採」等文言文,到底法官認定被告有無吸毒?警察會害怕嗎?這類艱澀字詞、否定否定再否定的造句,對民眾而言宛如天書,為符合潮流,司法院近日將推行裁判書白話文運動。
最近司法改革喊得震天價響,相關制度調整,與民眾訴訟權益息息相關,不知各位讀者是否知悉?其中有項提議,就是開放「裁判憲法審查」的訴訟類型,讓人民有機會針對違反憲法的裁判,向大法官提起救濟!亦即,過往人民提起訴訟,若用盡審級救濟(比方就損害賠償訴訟,從地方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縱認裁判見解有違反憲法的疑慮,考量現行制度最多三級三審,無法無限增生,也只能摸摸鼻子接受訴訟結果。近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議題之一,正是議決是否要打開這樣的大門,讓人民可另持違憲裁判向大法官聲請不服,讓後者用憲法高度檢視各類裁判!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今舉辦「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預防」新書發表會,直指所有財經犯罪都與政府的包庇或不作為脫不了關係。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即將在第五次會議討論眾所矚目的檢察官定位議題。據媒體報導,法務部長邱太三日前為此於檢察官論壇發表文章,承諾會堅定捍衛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
我調派高院服務1年多以來,負責審查地院判決有無違誤,多數判決被我所屬合議庭維持,也有將無罪改判有罪者,更有不少是有罪改判無罪者。這其中,我們將圖利有罪改判無罪時,檢察官竟未上訴,令我詫異萬分;而最近將一件歷審都判決有罪的收賄案改判無罪,檢察官也未上訴時,則令我驚喜。我對於自己的判決沒有信心?被告是我的親友?當然都不是!
我之所以詫異、驚喜,是因為依照我在地院服務的經驗,檢察官豈會對無罪判決放棄上訴!尤其已有9位法官認證的收賄判決,搞不好是我們更二審弄錯了,檢察官依法上訴,不僅可以明哲保身,更可以避免被扣減辦案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