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寬仁迫害太極門檔案解密  
18年前,85年12月19日侯檢察官出動檢警調大動作搜查太極門,當天偵訊超過20小時之後,旋即在20日無憑無據就羈押掌門人,自羈押翌日起4個月中,只開了3次偵查庭,只詢問掌門人13句話、共29分鐘,草率辦案,任意踐踏人權。相較於太極門冤案在法院的審理,法官認真嚴謹審理了58次庭,花了9,570分鐘,前後歷時10年7個月,更顯示出國家公權力遭不肖檢察官違法濫用,嚴重造成人民與國家的雙輸。

刑案於86年4月18日移審台北地方法院,案件都還在審理中,然侯檢察官竟僭越職權,沒有依法經過機關首長核定,就擅自於86年4月25日行文內政部;同年5月21日陸續發函各縣市政府,誣指太極門為邪惡宗教團體,要求查封太極門道館,予以解散。甚至見道館仍繼續運作從事活動,竟再於86年6月18日、19日違法發函給台北巿、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直接要求對太極門斷水斷電,貫徹執行他的「解散命令」,讓太極門弟子疲於奔命,最後經過行政救濟,行政命令查封、解散的危機才終於一一解除。

監察院91年3月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檢察官侯寬仁85年間偵辦太極門案,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與凍結資產、未依科學證據辦案、僭越職權命縣市政府對各地道館封館、未依法通知被告之辯護人到場,及訊問被告態度惡劣等多項違失,並函請法務部依法從嚴懲處侯寬仁。且認定起訴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然國稅局竟依此不符證據法則之資料逕行違法課稅。甚至侯檢察官於接受監院調查時,自承未依法經簽奉機關長官核定,即發函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要求解散太極門,並自承係依證人片面之指述即加以認定,未予調查,足見其違法濫權,然而法務部一再延宕,也在99年12月15日遭監察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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