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處罰不合理 財部:《所得稅》等一併檢討
【法庭中心、陳瑩欣╱台北報導】《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均規定,逾期納稅要加徵滯納金,而《遺贈稅法》進一步規定滯納金要算利息。有民眾認為這樣重複處罰不合理,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認定滯納金算利息,等於重複對當事人課責,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即起失效。
這件釋憲案起因是江姓民眾一家人,在10年前繼承近1億元遺產,被國稅局課稅2600餘萬元,江家人打官司抗稅並遲繳稅金,國稅局進一步要加徵滯納金181萬餘元,以及滯納利息93萬餘元。江家人不滿被加徵滯納金,還計算利息重複處罰,因此聲請釋憲。
不符合比例原則
大法官昨做出釋字746號解釋,指《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以及《遺贈稅法》中的類似規定,目的都是督促人民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手段合理,並未違憲。
但大法官認為,既然已處罰滯納金,《遺贈稅法》第51條第2項卻還規定,要按時加計滯納金利息,並不合理,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與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即起失效。
至於其他如所得稅等,若相關法令也有滯納金加計利息的規定,是否也違憲,大法官書記處表示,昨天的746號解釋只針對該聲請案提出的法令條文,不過依解釋意旨,其他法令若有類似情形,恐都有違憲之虞。記者昨聯繫不上江家人,不知其回應。
尚有11萬件欠稅
據統計,截至去年底行政執行署整體尚有11.59萬件欠稅案件未執行,欠稅金額達280億元,不過此金額包括本稅(本來應該繳的稅金)、滯納金、本稅利息和滯納金利息,其中違憲滯納金利息金額有待進一步了解。財政部表示,目前無法細算實際影響的件數及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昨指,已通知各地國稅局、行政執行署修改欠稅計算方式,尚未執行的遺贈稅欠稅案可立刻照大法官意旨執行。至於其他包括《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都有「滯納金加徵利息」計算方式,賦稅署將會同法制處一併檢討,未來會以修法或另發解釋令方式處理,計算方式會和大法官解釋的精神一致。
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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