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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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保戶從自己的終身壽險保單借款,在癌症病逝前未還清本金的情況之下,家屬申報為遺產債務不計入課稅卻遭國稅局駁回,最後經法官審理判決國稅局違法,應可免稅。

【案例故事】

林太太在10幾年前,向美美人壽投保了一個1千萬的終身壽險,繳費期限是20年。

大約是在3年多前,林太太在股市虧了一點錢,需要回補融資擔保金,所以她利用保單借款向美美人壽公司借了3百萬出來應急,之後繳息正常,不過因為林太太並沒有多餘的資金,所以本金一直沒有清償。

3個月前,林太太因胰臟癌過世了,子女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將林太太向美美人壽借的3百萬申報為遺產債務。但是這筆借款,被國稅局給剔除掉了,理由是國稅局認為同一筆保單,其理賠金未計入遺產,3百萬的質借債務又可以不計入遺產課稅,將造成納稅人故意先購買保險,再以保單借款虛列債務以規避降低遺產稅。

家屬不能認同,經訴願無效,於是提出行政訴訟。

 

【法律解析】

劉韋德律師表示,依據《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所以實務上以保單質借的狀況甚為普遍。

另一方面,《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遺贈稅法》第17條第9款又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若有未償之債務且有確實之證明者,是可以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根據這兩條法律規定,林太太的家屬一方面確實可以領取保險給付,一方面又可以主張將借款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不准許家屬自遺產中扣除保單借款債務,法律上真的站的住腳嗎?

《保險法》第 120 條的規定,是法律賦與要保人可以用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的法源,雙方本質上屬於借貸關係,假設要保人不是向保險公司借款,而是向第三人借款且有證明,依法本來就可以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而為何向保險公司借款卻不能予以扣除,國稅局稱這樣會虛列債務降低遺產稅的立論,過於薄弱。

再者,保單借款本質上屬借貸契約關係,理賠金之給付則屬保險契約關係,兩者法律關係是不同的,國稅局在訴訟中稱保單貸款只是受益人減少受益款,並非繼承人實際上有承擔債務,這種說法在法理上也甚薄弱,且保險公司是否要行使質權,屬於保險公司的權利而義務,因此將減項概念用在這裡,實在是怪怪的。

其實,《遺贈稅法》第17條第9款只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即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被繼承人是否有無未償債務,應該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那一刻決之,而不應以之後保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時,有無扣除系爭質借金額來決定被繼承人是否有該未償之債務。

因此,國稅局認定保單借款不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應於法不符,實務上法院也有相關判決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8 年度判字第60 號判決) 。

 

新聞來源 : 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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