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國產署前身)前局長洪寶川涉放水七七行館案,今依圖利罪判洪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資料照)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
士林法院審理七七行館案,認定國有財產局(國產署前身)前局長洪寶川指示放水,讓劉政池非法承租、申購506號土地,劉事後得以在上面興建七七行館,今依圖利罪判洪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配合造假的時任股長張智傑及課員廖益群,也遭判刑5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士林法院審理七七行館案,認定國有財產局前局長洪寶川指示放水,讓劉政池非法承租、申購506號土地,劉事後得以在上面興建七七行館,今依圖利罪判洪6年徒刑。(資料照)
判決指出,劉政池1998年10月間欲承租面積4572平方公尺的506號土地,洪寶川當時擔任國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長,考量劉政池胞兄劉政鴻是立法委員,明知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規定,非都市計畫區每人承租總面積最高20公畝(2000平方公尺),卻還是指示下屬直接核租。
劉政池事後申請將506號土地分割成5小段,欲在上面建造七七行館,2005年7月間向北辦處申購該地,因位處陽明山一般管制區,依「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國有土地申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須由陽管處出具合法建築物證明憑辦。
因506號土地原有的建物已遭拆除,當時正在重建中,陽管處根本無法核發證明,申購案因此卡住,劉政池遂向國產局陳情,當時已升任局長的洪寶川,竟交待張智傑指示廖益群,打電話詢問陽管處後,虛偽記載陽管處告知現場有合法建物,進而讓申購案通過。
合議庭痛批,張、廖身為公務員,洪更擔任機關首長,卻放水讓劉政池的違法承租、申購案通過,對國家公園內土地管理及自然資源之保育,產生不利影響,且3人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遂依2次圖利罪判洪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張、廖則依1次圖利罪判刑5年4月,褫奪公權4年。
至於劉政池明知申請可能不符法規,卻仍提出承租、申購土地,但因查不到他與洪、張、廖3人有資金往來,也無證據指出是劉要求偽造不實電話紀錄,難認雙方有犯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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