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左)獲得高院准許再審的裁定提起抗告。方萬民攝

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竹商人蘇炳坤31年前被控搶銀樓遭判刑15年定讞,後雖於2000年獲時任總統陳水扁特赦,蘇堅稱無辜,力爭再審平反,上月第5次提起的聲請終獲高院裁准,但高檢署提起抗告,主張已獲特赦無須再審,最高法院今上午創先例開庭調查這件抗告案,蘇與妻子及律師團都出庭。

蘇炳坤出庭前受訪表示:「總統還我清白(指特赦),但司法沒還我清白。」對於檢方主張已經特赦的案件應判免訴,蘇炳坤不接受,仍堅持:「我不覺得這樣,我是清清白白的,司法應該判我無罪」庭訊在上午接近11時許結束。

今天庭訊重點在於經總統特赦後,蘇的有罪定讞判決是否等於消滅。檢方主張,一般特赦僅免除當事人刑責,罪名仍在,蘇所獲的特赦是「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應屬國內首見,其效力不僅使判決的主文失效,也讓判決用來認定蘇有罪的事實與證據從此不存在。

檢方認為,本案不能對已不存在的判決聲請再審,且總統動用屬於統帥權的特赦來救濟司法的不足,若恢復有罪判決再對這個有罪判決聲請再審,不僅邏輯矛盾,也有司法權侵犯總統特赦權的憲法疑慮,因為再審也可能判有罪。

公訴檢察官強調,很欽佩蘇爭取個人清白的決心,但也勸蘇「轉念」,勿執著非要法院再判一次無罪才算數,至於關押900多天的刑事補償,跟能不能再審無必然關聯,若聲請受阻,可透過聲請釋憲或修法方式解決。

蘇的律師團主張,聲請再審是蘇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攸關基本人格尊嚴,跟屬於恩典性質的總統特赦是兩回事,日本也有被赦免的當事人獲准再審的案例,可見特赦僅能「解消」判決主文的效力,但判決用於認定有罪的事實和證據,仍然存在。

律師團強調,蘇在意的不是刑事補償的多寡,而是多年的冤屈不能洗刷,何況蘇被關押900多天是事實,代表判決不會因為特赦而消滅,依美國類似案例顯示,再審能去除人格上犯罪的標籤,這是特赦做不到的,若因總統特赦而不能聲請再審以取得無罪判決,豈非形同被總統的特赦剝奪基本訴訟權。

公訴檢察官反擊指出,律師團所提的日本案例,最後都判決「免訴」而非「無罪」,而蘇所獲的特赦「罪刑無效」,不僅除去刑責,也撤銷犯罪事實,公訴檢察官並對蘇重申:「我非常同情,也贊同你的做法,我和你個人沒有對立。」但檢方基於公益與法理,必須提出疑問。

蘇情緒激動,轉頭對著公訴檢察官表示:「我30幾歲(的時候),事業都沒有了,現在你老了我也老了,你是拜佛的我也是拜佛的,我這樣不是被冤枉的嗎?要將心比心!」坐在後方的蘇妻,悄悄遞上手帕讓蘇拭淚。

法官勸諭蘇:「檢方對你不是有成見,而是我們『攏度丟阿』,要共同來尋求一個好的處理結果。」法官並諭知檢辯雙方各推薦5位精通赦免、再審相關法理的專家學者,必要時將再度開庭聽取專家學者鑑定意見。

蘇庭外兩度受訪,不斷強調:「我要的是法院白紙黑字判我無罪!我一生坦蕩!」律師團成員高涌誠表示,「免訴」是最不得已的選項,律師團另2位成員任君逸、劉佩瑋表示,會盡力幫助蘇完成爭取再審並取得無罪判決的心願。

原在新竹經營家具行的蘇炳坤(67歲),被控1986年3月23日凌晨3時許,與慣竊郭中雄侵入新竹市金瑞珍銀樓,搶走逾32兩金飾,郭並持菜刀砍傷陳姓老闆頸部,還用尼龍繩綑綁陳妻。

蘇到案喊冤遭郭誣陷,又被警方刑求,他始終沒認罪,最後仍被依強盜故意殺人未遂罪判刑15年定讞。蘇棄保逃亡至1997年到案入監,檢方認為事證有疑,為蘇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各4次,全遭法院駁回。

蘇後因眼疾,1999年獲准保外就醫,2000年底,時任總統陳水扁經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建議,特赦蘇「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蘇認為特赦只是「總統給我清白,司法沒有給我清白!」堅持透過再審洗刷污點,因為「人死留名!我只求一個無罪的判決、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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